目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仍参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执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建议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部门职责变化情况进行更改,以便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一、先来看一下”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附件一”目录
适用于2017年5月1日之前。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二、90号令之后建议档案信息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90号令取消行政审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删除一些不适用的项目。根据90号令和37号文要求,增加新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在档案体现形式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已对部分内容作出了规定,如职业卫生”三同时”最根本的预评价、设计专篇、控评,以及活动过程等内容。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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